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退伙取得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取得的收入中,属于自然人合伙人退伙取得的利润分配,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已经是就投资者个人按比例分配的所得,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后再分红,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二、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取得的收入中,属于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溢价收入,超过初始投资成本的部分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缴纳个税。 说明:实务中,各地税局对合伙企业的退伙所得,并没有分的那么清楚(哪些是利润分配,哪些是资本溢价收入),所以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建议和所属税局确认,最终以税局规定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六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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