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第四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按照直接投资利润汇出管理规定办理。在实际业务中,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境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身份均为境外人),其人民币收入来自于企业的分红/利润,并在境内纳税(税单项目为:利润、分红,有时为生产经营所得),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在审核证明文件后以“境外个人境内合法收入”购汇汇出?

不可以。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业务,不区分股东或合伙人是个人还是企业,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的“6.11 境内直接投资(不含银行、保险机构)利润汇出”进行办理,即企业提交书面申请、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利润分配协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相关税务凭证等材料,由银行按规定审核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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