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细科目
增值税

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等专栏,此处“明细科目”与“专栏”是什么意思?专栏是不用结转吗?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以下专栏,专栏不是三级科目,源于手工会计中的多栏式明细账。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以下专栏,专栏不是三级科目,源于手工会计中的多栏式明细账。规定并不要求各专栏余额必须单独结清,而要根据专栏属性和实际管理需要来确定。 多栏式账簿,是在账簿的两个金额栏目(借方和贷方)按需要分设若干专栏的账簿,这种账簿可以按“借方”和“贷方”分设专栏,也可以只设“借方”或“贷方”专栏,设多少栏则根据需要确定。 “应交增值税”借方专栏(只在借方记录)包括: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应交增值税”贷方专栏(只在贷方记录)包括: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 所以,按照上面描述“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只是“应交增值税”“内设”的专栏而不是“下设”的三级科目,各专栏不用单独结清(PS:以前手工记账,对于多栏式明细账,年末可以仅将“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借方或贷方余额结转到下一年,各栏目累计发生额不再结转。也就是新一年启用新的账簿不用延续上一年专栏数据,只取科目余额的数据) 总结:(1)按照财会[2016]22号文的规定“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应交增值税”内设的专栏,而不是下设的三级科目,所以,月底不用结转(文件中也没有指导分录),另外财政部会计司也做了“不涉及结转”的肯定答复。 注意文件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与 “()”的区分 (2)实务中,大部分财务人员纠结“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不结转,会越积越多。这是因为大部分财务设置的是三级科目而没有启用多栏式明细账及专栏。此时三级科目不结转,自然余额会越来越大。因此有些财务会做以下分录来结转(月底或年底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备注:实务中,关于“科目”与“专栏”的区分很少有财务关注,特别是非损益类科目的多栏式明细账的设置。笔者认为没必要纠结是否重新设置账套,是否结转进销项的事,财务人员基于操作便捷及数据查看等考虑可以将进销项设置成三级科目,可以月末或年末做结转。因为就“应交增值税”前述的处理并不影响会计核算及会计信息的质量,也并不违反会计法等基本规定。同时企业会计准则也有规定“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1.《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第一项、第二项第(六)条 2.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实务中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期末是否需要结转”问题的回复 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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