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成本法下,本月购入一批货物,且已经支付了货款和收到货物入库,但是还没有收到对方发来的发票,这种情况该怎么样进行做账?

在这种情况下,发票账单未到难以确定实际成本,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在下月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收到发票账单后再按照实际金额记账。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下月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 借:原材料(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红字) 次月收到发票账单后: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1、《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403原材料 2、《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201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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