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前,能否作废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具体规则如下: (1)销方发起无需确认的红字确认单,未开具红字发票前,允许销方撤回; (2)红字确认信息发起方在提交红字确认单后,对方尚未确认前,不允许修改,发起方可撤销红字确认单;(3)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且对方已确认的红字确认单,发起方不允许撤销红字确认单,确认方可在确认后且未开具红字发票前撤销确认单; (4)已开具红字发票的红字确认单不允许撤销。 (5)发起红字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前,原蓝字发票被认定异常凭证的,系统自动作废红冲流程。

1.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全流程操作指引 2.(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3-06-15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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