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交付数电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的规定: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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