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企业需要留存什么资料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允许扣除的企业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按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二)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三)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