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A属于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被合并至企业B,企业A办理了注销手续,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能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5号)的有关规定,结转至企业B继续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上述规定是考虑到留抵税额是纳税人负担的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但加计抵减额是根据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额度,不属于进项税额,而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才能享受的优惠,不能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因此,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不能结转至企业B继续抵减。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5.(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12-07 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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