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A属于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重组后分立为企业A和企业B,请问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结转或部分结转至企业B抵减?

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应由企业A继续抵减,不能结转或部分结转至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B抵减。如果企业B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应按照本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自行计提加计抵减额。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4.(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12-07 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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