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
用水量

北京市水资源税纳税人应何时申报取用水量?

纳税人应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实际取用水量,并于月度终了之日起五日内报送。纳税人在申报水资源税时,申报的取用水量应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应所属期取用水量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三、纳税人应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实际取用水量,并于月度终了之日起五日内报送。纳税人在申报水资源税时,申报的取用水量应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应所属期取用水量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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