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海外仓
备案单证

纳税人就出口海外仓的货物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需要留存哪些备案单证?

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纳税人应当留存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包括: (一)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三)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四)出口企业的销售记账凭证、销售明细账等可以佐证货物已实现销售的资料。 应当注意的是:纳税人出口海外仓业务无法取得出口合同的,可选择使用海外仓订仓单、自营海外仓所有权文件、租赁海外仓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佐证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资料等进行单证备案。纳税人无法取得其他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二条 2.(上海税务微信 2025-03-05 13:38 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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