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赞助费
要求品牌或产品宣传
如何开具发票

承办马拉松活动,收到赞助费,赞助方仅要求品牌或产品宣传,未取得冠名权,如何开具发票?

广告服务涵盖利用多种媒介为客户进行宣传及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若赞助行为仅涉及品牌或产品宣传且未取得冠名权,可按“广告服务—宣传费”类别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6号)规定: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若赞助方仅要求品牌或产品宣传,未取得冠名权,可按“广告服务—宣传费”等开具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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