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征收标准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
征收标准: 1.初始为8厘/千瓦时,可根据可再生能源规划及收支情况动态调整。西藏自治区、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不在征收范围内。 2.自2013年9月25日起,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量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至1.5分钱/千瓦时。 3.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
1.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第七条 2.《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3〕89号) 3.《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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