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征收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是由谁征收的?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主体: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代征主体:电网企业。
1.征收主体: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代征主体:电网企业。具体如下: (1)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代为输送电量的电网企业代征; (2)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地方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3)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所在地电网企业代征; (4)其他社会销售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链条为:电力用户承担费用 → 电网企业代征 → 专员办审核征收并缴入中央国库。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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