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进行资金归集、集中结算等活动是否合法?

按照现行财会制度,是允许集团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如下:
(1)《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集团可以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损害成员企业的利益。”
(2)《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母公司应当建立以现金流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企业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明确资金调度的权限和程序,控制负债规模并改善债务结构,降低企业资金成本。”
(3)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资金保障防范经营风险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以及《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强调加大资金集中管理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性,明确要求将子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纳入集团统一管控,实施线上分级审批和系统台账管理。
所以不少集团为集中管理集团及集团成员的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会设置内部机构“结算中心”,甚至有大型集团会专门成立“财务公司”来管理集团资金。但注意此处“财务公司”是专有名称,集团成立这样的“财务公司”条件非常之高且需要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批。
另外注意,对于未成立“财务公司”(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只设置“结算中心”等类似机构来管理集团及成员资金的,集团可能会有公司法上的“财产混同”、“法人人格混同”风险,从而对集团成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企业集团在进行资金归集、集中结算等活动时应当制定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记账、独立核算;规范资金使用,集中管理的同时也要保持各成员资金独立性;成员间的资金调用及决策需要必要的程序及规范的协议合同;必要时进行定期的审计等等确保集团及成员间各自财产独立且财务记载清晰,避免公司人格混同问题。

1.《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2.《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资金保障防范经营风险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版)第二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