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未实缴
股权转让

公司注册资本未实缴就进行了股权转让,老股东对该公司债务及出资还要承担责任吗?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有效吗?

公司注册资本未实缴就进行了股权转让,老股东对该公司债务及出资需要承担责任;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有效,但该约定属于内部约定,只对转让双方有约束力,不得对抗第三人。

1、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公司法》规定:“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2、协议约定有效,但该约定属于内部约定,只对转让双方有约束力,不得对抗第三人。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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