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质发票
作废
条件

纸质发票作废有哪些条件?

如果您在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如果您在开具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如果您在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此外,电子发票、机动车发票和成品油专用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 )第二十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 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十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25-08-29来源:税务总局新媒体)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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