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
会计人员
责任

如何界定单位负责人在会计基础工作中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与会计人员的责任有何不同?

单位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最终责任。
1.《会计法》通过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单位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最终责任。这一责任具有法定性和不可推卸性,无论其是否直接参与会计事务,均需对会计信息质量负责。 2.《会计法》通过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会计人员需严格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对具体会计行为的合规性负责。会计人员作为会计信息的直接生产者,必须对具体会计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第一顺位的直接责任。 综上,会计人员负责“做对”及过程合规,单位负责人负责“保障会计人员做对”及结果合法。单位负责人责任不随会计工作转移,从制度上避免“领导犯错、会计背锅”,明确了管理层对会计工作的治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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