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资产
进项

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的进项都要调整转出吗?

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一)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下同),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第十条 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所以,2026年1月1日(含)起,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包括该日起按会计制度新开始核算的相关资产,以及2025年12月31日(含)前已核算、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且改造后原值超500万元的资产。除了这两种情况外,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时,对应的进项全额可以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附件第九条、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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