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收取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即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存在差异的,应当如何处理?

收取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即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2号——债务重组》五(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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