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确定了商品本身能够明确区分后,还应当在合同层面继续评估转让该商品的承诺是否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这一评估的目的是什么?

这一评估的目的在于确定承诺的性质,即根据合同约定,企业承诺转让的究竟是每一单项商品,还是由这些商品组成的一个或多个组合产出。
很多情况下,组合产出的价值应当高于或者显著不同于各单项商品的价值总和。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四(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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