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客户有权主导对已识别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内的使用时需满足什么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视为客户有权主导对已识别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内的使用:
1. 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2. 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开始前已预先确定,并且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自行或主导他人按照其确定的方式运营该资产,或者客户设计了已识别资产并在设计时已预先确定了该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例:甲公司(客户)与乙公司(供应方)就使用一辆卡车在一周时间将货物从A地运至B地签订了合同。根据合同,乙公司只提供卡车、发运及到货的时间和站点,甲公司负责派人驾车自甲地到乙地。合同中明确指定了卡车,并规定在合同期内该卡车只允许用于运输合同中指定的货物,乙公司没有替换权。合同规定了卡车可行驶的最大里程。甲公司可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具体的行驶速度、路线、停车休息地点等。甲公司在指定路程完成后无权继续使用这辆卡车。
分析:本例中,合同明确指定了一辆卡车,且乙公司无权替换,因此合同存在已识别资产。合同预先确定了卡车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即在规定时间内将指定货物从甲地运至乙地。
甲公司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操作卡车(例如决定行驶速度、路线、停车休息地点),因此甲公司主导了卡车的使用,甲公司通过控制卡车的操作在整个使用期间全权决定卡车的使用。

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章第8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1号——租赁》四(三)2.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