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哪些可以指定为套期工具?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规定:
1.在确立套期关系时,企业应当将符合条件的金融工具整体指定为套期工具。
2.企业可以将套期工具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但不可以将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某一时段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指定为套期工具。
3.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的组合指定为套期工具(包括组合内的金融工具形成风险头寸相互抵销的情形)。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二章第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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