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立套期关系时,企业应当将符合条件的金融工具整体指定为套期工具有哪些例外情形?

在确立套期关系时,企业应当将符合条件的金融工具整体指定为套期工具,但下列情形除外:
1.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
2.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即期要素分开,只将即期要素的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
3.对于金融工具,企业可以将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单独分拆,只将排除外汇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二章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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