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随时提前支取的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定期存款能否在现金流量表上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需要视情况而定。
1. 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概念是与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项目相对应的;而“现金等价物”概念是与资产负债表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相对应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可能成为现金流量表意义上的“现金”,而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不可能成为现金流量表意义上的“现金等价物”。
2. 只有在判断某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是否属于现金等价物时,才需要考虑其是否具备“期限短”的特征;在判断定期存款是否可作为现金流量表意义上的“现金”时,所需考虑的因素是它是否可以不受限制地用于对外支付,而不考虑其剩余期限是否在3个月以内。
因此,由于定期存款通常是在“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因此定期存款不可能成为现金等价物;而不能提前支取(或者由于受到其他方面的限制导致不能随时不受限制地用于对外支付)的定期存款肯定不属于现金。换言之,“可以提前支取”是定期存款构成现金流量表意义上的“现金”的一项基本前提。
3. 无论是现金还是现金等价物,持有目的都是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流动性需求,而不是以获取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也就是说,一项定期存款要成为“现金”,最关键的一点是其持有目的应当是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对现金的需求。
例如:某企业在某银行存入一笔期限为6个月的定期存款。该定期存款的主要条款如下:
(1)如果持有至到期,则按银行公布的6个月定期存款的利率计息。定期存款利率高于活期存款利率。
(2)存款人在到期日之前可以随时提前支取。如果提前支取,则必须将存款金额一次全部支取,不得部分支取。提前支取将会导致损失部分利息。
(3)管理层已经声明:持有该定期存款是为了满足短期内的现金对外支付需要,而不是为了赚取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或其他目的。
上面第2点中所提到的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可能为以下2种情形之一:
情形1:利息损失的金额根据提前支取日和预定到期日之间的间隔天数计算。
(1) 如果自存入日起3个月内提前支取,则存款人不能获取任何利息,只能取回当初存入的本金;
(2) 如果在存入满3个月后、到期日之前提前支取,则银行按照实际存款天数和该期间内定期存款利率的50%计息,支付给存款人。
情形2:提前支取时,银行按照实际存款天数和该期间内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支付给存款人。所损失的利息等于该期间内定期存款利率和活期存款利率之差。
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如发生提前支取的情况,则本金均为全额提前支取,不允许部分提前支取。
分析:
1. 在上述情形1中,由于提前支取时损失的利息金额较为重大,表明该定期存款并非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现金需求而持有的,相应地,一般认为具有此类条款的定期存款不属于现金流量表意义上的“现金”。
2. 在上述情形2中,该定期存款通常在现金流量表上可以归类为“现金”,因为提前支取时按实际存款天数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使得提前支取时可收回的金额与假定一开始就购买短期性理财产品的情况下可获得的金额大体一致,两者相比,事实上并无利息损失。如果该企业的会计政策要求预提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则鉴于该企业管理层宣称持有该定期存款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现金需求,因而提前支取的可能性很大,故应当根据活期存款利率计提利息收入,直到该项定期存款的持有目的发生改变(但在持有目的发生改变后,该项定期存款也就不能再作为“现金”),或者提前支取时不再损失定期存款利息和活期存款利息之间的利差为止。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一章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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