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财务报表
投资性主体

当主体有时出于多种目的投资于另一个主体时,此时符合投资性主体的条件吗?

主体有时出于多种目的投资于另一个主体,例如,从事高科技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集团,发起设立了一家基金专门投资于一些尚处于研发初期的创新企业以获取资本增值。

主体有时出于多种目的投资于另一个主体,例如,从事高科技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集团,发起设立了一家基金专门投资于一些尚处于研发初期的创新企业以获取资本增值。同时,企业集团与该基金签订协议,双方约定:如果其中某项高科技产品研发成功,该集团享有优先购买权。这种情况下,该基金的经营目的除了获取资本增值外,还包含了为其企业集团获取新产品开发的渠道,获取资本增值并不是该基金的唯一经营目的,因此,该基金不符合投资性主体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第六条(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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