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决定自《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施行之日起,全文废止《普洱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意见》(云南省普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 3 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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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