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2-3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收藏

【解读】关于《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大豆等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有关政策规定,我们起草了《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大豆等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起草的必要性


为解决农产品加工企业“高征低扣”等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相关文件,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2013年以来,我省逐步将部分农产品纳入到核定扣除政策范围,缓解了农产品加工企业“高征低扣”的问题,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也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隐患。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税务部门组织人员对豆制品加工行业、果汁加工行业、粉丝加工行业、无水柠檬酸生产行业、谷朊粉加工行业、炒瓜子加工行业、精制棉加工行业、生物质压块加工行业、胶原蛋白肽加工行业等9类农产品加工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了测算。行业测算方面,采用广泛抽样的方式,对省内所有同类企业近三年投入产出数据进行摸底,再按照产量加权平均计算得出全省投入产出系数值。单户数据测算方面,重点核查了企业取得农产品发票是否合规、加计抵减是否计算准确、成本结转是否精准等。在此基础上,对比了省外发布的同类型行业标准,最后形成了本次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行业及产品投入产出标准。

三、主要政策依据


起草《通知》的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