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大豆等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山东省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