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驻区各单位: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相关主管单位反映。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发展局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工作办公室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南沙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5月14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除特别规定外,本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以下简称“本区”或“南沙区”)及其受托管理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机构)的企业,以及本区的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学校及其他经认定的单位和在上述单位中工作的人才。
其中,统计关系是指根据国家在地统计原则,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法人单位(或可视同法人单位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或主要经营所在地(指企业有多个经营地的情况)的县级统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并纳入当地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后,与当地统计部门建立的统计业务指导、管理关系。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人才包括:
(一)经认定的南沙区高端领军人才,具体分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见本细则第二章);
(二)在南沙区内重点发展领域工作的骨干人才及高管人才(见本细则第三章);
(三)首次与南沙区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员、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等新引进人才(见本细则第四章);
(四)在南沙区内各专业领域岗位工作,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人才,包括高层次教育人才、高层次卫生人才、航运专业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投资人才、博士后科研人员(见本细则第五章)。
第二章 高端领军人才认定及支持
第一节 人才认定
第四条 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负责高端领军人才的申报指引、受理申报、核查确认和上报审定工作,负责协调各单位落实社会服务各项支持政策。
第五条 高端领军人才分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认定对象包括符合人才认定标准(详见附件,由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更新)的人才以及经区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举荐或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特殊人才。
第六条 本细则所扶持的高端领军人才在本区创新创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条件
1.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不超过65岁(诺贝尔奖获得者不限年龄,院士不超过75岁),青年后备人才不超过55岁(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界);
2.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3.拥有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有产业化开发潜力,前景广阔;
4.能够组建一个由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组成的创业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中至少2人全职在南沙区工作,默认为团队第一、第二核心成员;其余核心团队成员可选择全职或平均每年兼职在南沙区工作3个月以上;
5.项目资金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项目的实缴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2)实缴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且项目A轮融资获得风险投资人民币不少于500万元;
6.企业全职职工不少于5人,或企业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7.本人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在新创办的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且在企业实际权益性持股30%以上(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估值超过3亿元的,本人持股比例应不低于20% ,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估值超过5亿元的,本人持股比例应不低于15%);
8.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入选者需在本区创业。
(二)长期创新条件
1.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不超过65岁(诺贝尔奖获得者不限年龄,院士不超过75岁),青年后备人才不超过55岁(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界);
2.与本区引进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聘用协议且在引进单位全职工作(杰出人才、外籍人才每年在本区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3.申请人在本区引进单位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人才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
与本区引进单位已签订5年以上全职意向聘用协议的人员可先行申报高端领军人才预认定,通过后即可享受部分人才待遇。
(三)短期创新条件
1.属于本区重点发展领域及战略性新兴发展产业领域的“高精尖缺”人才,能领衔引进单位核心攻关项目,解决核心技术或操作难题;
2.与本区引进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聘用协议;
3.每年在引进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七条 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受理符合本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人才及其所在企业的认定申请后,适时委托专业机构通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认定意见。经审定后,发放对应人才类别的认定证书。
第八条 对认定的高端领军人才发放《高端领军人才证书》。其中:
(一)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发放A证;
(二)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发放B证;
(三)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发放C证。对持C证的人才证书,载明服务或项目年限并以证书所载服务年限作为管理期。
第九条 高端领军人才认定申报年度集中受理(不含法定节假日),申报时间及申请所需要的具体申报材料,以当年的申报公告为准。
第十条 高端领军人才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层次的人才认定。
第十一条 高端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对人才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创新成果,并向认定部门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对因工作调整、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符合本细则所列高端领军人才认定相关条件的,应调整出管理名单,不再享受相关物质待遇和相应服务优惠。
第十二条 符合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所列单位的人才不列入本节认定对象。
第二节 安家补贴
第十三条 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受理高端领军人才安家补贴申请,适时委托相关部门、专业机构通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审查意见,对经认定且符合安家补贴发放条件的高端领军人才,经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定后,予以发放安家补贴。
第十四条 安家补贴标准及发放:
(一)对本区创业或长期创新(持A证、B证)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符合安家补贴发放条件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安家补贴。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安家补贴标准提高到1000万元。安家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
(二)对本区短期创新(持C证)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符合安家补贴发放条件的,在服务期限内,分别按照每天500元、300元、200元的标准发放安家补贴(以实际服务天数为准发放,每年不超过250天),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安家补贴标准提高到每天1000元,短期创新人才安家补贴按年度集中申报发放。上述人才3年内以家庭为单位在南沙区首次购买区内唯一住房,经认定的,可分别一次性追加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安家补贴,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追加50万元。
安家补贴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直接划入高端领军人才个人账户。安家补贴发放期间应满足相关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 安家补贴申请年度集中受理(不含法定节假日),申请时间和所需要的具体申报材料以当年申报公告为准。首次申请安家补贴须在发证之日起3年内向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提出,逾期申报的不予发放。
第十六条 安家补贴申请条件:
(一)本区创业人才申请安家补贴条件
1.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青年后备人才A证;
2.本人承诺,不以实际控制人(或前5大股东)身份在区外经营其他企业,如因业务发展,确需在区外成立企业的,区外企业应为本区企业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对南沙区有突出经济贡献或在行业发挥重要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的,可按照“一人一策”原则提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确定;
3.本人承诺,所创办企业10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出资(含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
(二)本区长期创新的人才申请安家补贴条件
1.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青年后备人才B证;
2.引进单位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每年发放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分别不少于80万元、50万元、30万元;
3.引进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本区高端领军人才创办企业;
(3)已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或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
(4)具有专利代理资质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50%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5)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科研机构;
(6)区内规模以上或纳入广州市工信局“三个一批”工业企业;
(7)区内规模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8)近两年度获本区经营贡献奖的企业;
(9)其他经区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认定的重点单位。
(三)本区短期创新人才申请安家补贴条件
1.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青年后备人才C证;
2.在引进单位(企业、项目)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项目主要负责人、首席技术官等相当技术职务;
3.引进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本区高端领军人才创办企业;
(3)已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或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
(4)具有专利代理资质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50%以上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
(5)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科研机构;
(6)区内规模以上或纳入广州市工信局“三个一批”工业企业;
(7)区内规模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8)近两年度获本区经营贡献奖的企业;
(9)其他经区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认定的重点单位。
第十七条 持有A证、B证且未享受安家补贴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10000元、8000元、5000元的住房补贴,补贴期3年。补贴期自首次提出之日起连续计算。享受免租人才公寓的高端领军人才,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 住房补贴是对人才租房或购房支出的补贴,租房支出是指本细则实施后,在南沙区范围内租住住宅或公寓的实际支出;购房支出是指在本细则实施后,在南沙区范围内购买住宅的实际支出。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补贴时,需提供有效租房或购房证明材料,住房补贴额度不超过实际租房、购房支出金额。
第二十条 高端领军人才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经重新申报认定的,按照新标准享受补贴,原已发放的安家补贴、住房补贴等相似性质的待遇支持,在新标准中予以减除。
第三节 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
第二十一条 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由区科技部门负责,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执行。
第二十二条 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分为“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和“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两类申报评审。
(一)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主要依托产业化项目引进;引进后重点围绕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快速产业化潜力和广阔市场前景。
(二)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主要依托重大研发平台、重点学科和重大项目引进;引进后重点围绕产业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基础性、原创性问题进行研究。
第二十三条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海洋、新材料及新能源、先进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二十四条 申请团队认定的条件:
申请“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认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第(一)至(九)项条件,申请“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认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第(一)至(八)项和第(十)至(十一)项条件:
(一)团队成员(含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下同)年龄不超过65周岁。诺贝尔奖获得者不限年龄,院士不超过75周岁。
(二)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成员组成,优先支持从国(境)外引进的团队。申报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带头人须为本区认定的持A证的高端领军人才。申报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带头人须为本区认定的持B证的高端领军人才。
(三)团队成员引进后需承诺在南沙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其中本区认定的持B证的高端领军人才需全职在南沙区工作;团队核心成员中至少2人全职在南沙区工作,默认为团队第一、二核心成员;其余核心成员可选择全职或平均每年兼职在南沙区工作3个月以上。优先支持所有成员全职在南沙区工作的团队。
(四)团队成员中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数应占80%以上。
(五)团队成员至少两两之间在高校、企业、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中有过3年以上稳定合作基础。
(六)团队承诺投入项目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
(七)团队具有明确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研究方向为世界科技前沿领域,或能解决本区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紧缺的核心关键技术,或符合本区经济结构调整需要且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带动作用。项目应具有良好研究基础且未获得国家、省、市等有关科技部门立项资助,预期3年内能实现重大突破、5年内能取得重大成果。
(八)团队经评审入选后,不得随意减少或更换团队成员,不得任意调整投入项目经费、项目内容和项目目标。
(九)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须在南沙区注册企业,承诺所创办企业10 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资本(含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
(十)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须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合同。用人单位须在本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十一)创新团队依托单位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为创新团队提供必要的科研资金和研发设备。
第二十五条 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得由不同申请人或经不同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将已获得资助的科技项目向不同类的科技计划项目重复提出申请。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助资格。
第二十六条 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支持:
对入选的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通过后补助形式给予团队资助。其中,带头人为杰出人才,给予团队最高资助2000万元;带头人为优秀人才,给予团队最高资助1500万元;带头人为青年后备人才,给予团队最高资助1000万元。资助资金包括场地补贴、研发设备购置补贴以及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团队项目,资助金额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上不封顶。
(一)场地补贴所称场地是指创业团队在本区租赁或者购买的用于生产、研发、办公用房。在本区租赁场地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为期三年的免租场地(不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按创业团队实际发生的租金进行补贴,每年集中兑现一次。自购用房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研发设备购置补贴所称的研发设备是指创业团队在扶持期内,开展研发、中试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对创业团队购买的科研仪器设备,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后,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的40%给予补贴。补贴期为自创业团队入选当年起5年内。每年集中兑现一次。
(三)在创业团队入选当年起的5个财务年度内按照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95%予以奖励。每年集中兑现一次。
第二十七条 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支持:
对入选的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通过前资助按档次以科技项目申报支持方式给予团队800万元、500万元的资助。其中,带头人为杰出人才,给予团队资助800万元;带头人为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给予团队资助500万元。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团队项目,资助金额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上不封顶。
创新团队资助资金分两期给予资助,团队入选后资助60%,通过中期考核后资助40%。资助资金根据《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用于创新团队的技术研发、运行和创新能力提升。
第二十八条 团队入选评定:单位申报材料报送区政策兑现窗口,区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提出项目评估意见,区科技部门复核后提请区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确认符合条件的给予公示。
第二十九条 资助资金兑现:入选创新团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部门根据公示名单对创新团队进行第一期的资金拨付。入选创新团队申请第二期的资金资助,以及入选创业团队申请资金资助,需报送材料至区政策兑现窗口,区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提出评估意见,根据经费额度和审批权限提请区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审定,并予以公示。在公示后,由区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拨付。
第三十条 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和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的认定和申请资金兑现所需要的具体申报材料,以当年的申报公告为准。
第三十一条 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跟进投资”形式参与共同投资南沙区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项目。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选定投资的南沙区重点扶持或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项目,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跟进投资的方式最高给予3000万元、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8年的股权投资支持。引导基金在5年内退出的,按照保本原则退出;5年以上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报:向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委托机构(广州南沙区科工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进行申请,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对南沙区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和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及科技奖励,给予资金奖励。对国家级的给予100%的资金奖励,最高500万元;对省级的给予70%的资金奖励,最高300万元;对市级的给予50%的资金奖励,最高200万元。
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的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广州市“羊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项目不受此限额限制,但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合同书项目新增投入经费的50%。
第四节 院士工作站资助
第三十三条 院士工作站资助由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负责,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获得院士工作站专项立项支持且建站阶段性评估优秀的单位,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经费支持采取后补助方式,分两期等额拨付。
第三十五条 申报程序:单位申报材料报送区政策兑现窗口,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提出项目评估意见,报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定,确认符合条件的,在公示后,进行奖励资金拨付。
第三十六条 申报材料以当年的申报公告为准。
第五节 人才引荐奖
第三十七条 区人社部门是高端领军人才引荐奖励的主管部门,负责引荐奖励的受理、审查、发放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负责对引荐奖励申请进行复核。
第三十八条 人才引荐奖的奖励对象为向本区引荐高端领军人才及团队的人才中介机构,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一)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与本区建立合作关系的区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海外(境外)人才工作站(不含政府派驻机构)。
第三十九条 人才引进后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并获得A、B证的,对成功引荐该人才的人才中介机构,经人社部门认定后给予人才引荐奖,奖励标准如下:
(一)每推荐1名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奖励30万,其中,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奖励标准提高至50万元奖励;
(二)每推荐1名杰出人才奖励20万,其中,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奖励标准提高至30万元;
(三)每推荐1名优秀人才奖励10万,其中,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奖励标准提高至20万元。
第四十条 引荐人才团队的,原则上按照团队中符合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人数累计给予奖励。向本区引荐杰出人才作为团队带头人的创新创业团队,贡献突出、影响较大的,实行一事一议,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引荐单位可申请最高至300万元的奖励。
第四十一条 每个人才和团队只能由一个引荐单位申报,且只能申报一次。人才同时符合多个认定标准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标准给予引荐奖励。同一引荐单位获得的引荐奖励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四十二条 引荐奖申请每年实行集中受理,引荐单位应按照通知或公告的要求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奖励资格。
第四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推荐备案
引荐单位应在首次人才引进时向区人社部门出具推荐函及引荐人才、用人单位以及引荐单位三方签订的引荐高层次人才关系证明材料;
(二)单位申报
区人社部门在人才引进后20天内向引荐单位出具备案函;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对引荐人才进行认定并发放高端领军人才A、B证后,引荐单位即可向区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
(三)审查
区人社部门审查后交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复核。再由区人社部门将奖励名单、奖励资金报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议。
(四)奖励金拨付
引荐奖奖励金分两期兑付。第一期在引荐奖申请通过后首期兑付50%,引进的人才在首期兑付一年后仍在原单位创新创业的,经申报单位申请第二期予以兑付剩余50%。
第三章 骨干及高管人才奖励
第一节 骨干人才奖
第四十四条 区人社部门负责重点发展领域骨干人才专项,负责每年定期发布奖励申请指引,集中受理奖励申请,并做好审核发放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具体实施。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四十五条 除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外,本节还适用于统计关系不在南沙区内的金融机构和在其中工作的人才。本条所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机构:
(1)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牌照或备案的金融企业,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公司、证券期货交易平台的专业子公司、分支机构、功能性区域总部和专营机构(含银行分支行);
(2)我区重点扶持发展的特色金融企业,包括融资租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商业保理、金融科技、金融投资或控股类、融资担保以及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十六条 骨干人才是指就职于本区重点发展领域的以下人才:
(一)本区范围内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包括经广州市认定、南沙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二)本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三)区重点发展的航运物流、高端制造、金融商务、科技创新、旅游健康等领域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四)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研机构和科研院所的高层管理人员、学科带头人或重大课题负责人和科研骨干力量;
(五)在本区范围内创新创业发展的港澳及外籍人才;
(六)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其他重点发展领域人才。
此外,骨干人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其中,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二)每年在本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