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5-12-17
发文字号:
沪财税〔2015〕95号
发文机关: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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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沪财税〔2011〕97号)经评估继续有效,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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