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5-07-27
发文字号:
沪地税财行〔2015〕15号
发文机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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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无偿划转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通知

市税务三分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近接浙江中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申请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报告》(浙中烟投〔2015〕14号),要求对无偿划转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


  鉴于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67.5137万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20.0535万股、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50万股股份,已经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复同意(中烟办〔2015〕46号)无偿划转给浙江中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第一条的规定,同意对上述国有股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涉及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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