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5-11-13
发文字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9号
发文机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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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自2019年1月1日(核定征收所属期)起全文废止。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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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核定征收所属期)起全文废止。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 (核定征收所属期)起,核定应税所得率原则上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11]358号)第二条、《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22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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