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5-10-17
发文字号:
深国税发〔2005〕183号
发文机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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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失控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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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

各区、分局:


  为规范失控发票的管理,降低失控发票率,堵塞增值税管理上的漏洞,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增值税失控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同时市局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严格按管理办法规定的失控发票范围登记失控发票;加强催报工作,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应及时实地检查,对查无下落且无法联系的纳税人应纳入到非正常户管理。


  二、要高度重视认证时、认证后失控发票的跟踪处理工作。必须指定专人,每天在后台查询认证时、认证后失控发票,并及时转管理部门处理。


  三、必须按时报送《增值税失控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四、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市局的要求和规定传达到各相关科室和岗位人员。市局将对各局的失控发票率等指标进行定期通报。


附件:

1.增值税失控发票处理统计表

2.增值税失控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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