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9-06-15
发文字号:
沪地税地〔1999〕38号
发文机关: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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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转制的科研机构申请定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沪财法[200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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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沪财法[2007]6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第三条第(三)点的规定,转制的科研机构,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本市的有关转制科研机构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可由申请单位填写《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表》,经区、县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以上转制科研机构,是指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内贸局、煤炭局、机械局、冶金局、石化局、轻工局、纺织局、建材局、烟草局、有色金属局所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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