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1-09
发文字号:
税委会公告〔2022〕1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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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以及RCEP对韩国生效情况,自2022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协定税率,2022年协定税率见附件。


附件:2022年对韩国实施RCEP协定税率表2022年对韩国实施RCEP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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