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1-17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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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调整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监管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对应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对“4001100000”等2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和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


二、对“4101201110”等191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93个海关商品编号监管要求


附件内容详见海关总署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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