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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5-12-29
发文字号: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44号
发文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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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44号(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事宜)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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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32号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调整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金制工业、实验室用制品(海关商品编号7115901020)”的,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二、调整后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自2016年1月 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4〕第31号所附目录停止施行。


附件: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docx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docx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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