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5-12-08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6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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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公布2016年1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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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和《2016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3)。


《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6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具体范围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

1.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3.2016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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