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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2-03-29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2012年第17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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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2年第17号(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暂定税率)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4月1日起,对液晶显示面板等4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暂定税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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