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1-07-31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8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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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7977个税则号列的商品实施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二、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哥斯达黎加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15”。


三、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哥斯达黎加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2号公布)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四、本公告附件中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哥斯达黎加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中国-哥斯达黎加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



海关总署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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