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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会
同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现予发布,自 2010 年 1月 1 日起施行。原发布的第 1129 号公告同时废止。
兽药进口单位进口兽药时,应向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单位持《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兽药进口单位进口暂未列入本公告附件《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的兽药时,应如实申报,主动向海关出具《进口兽药通关单》。对进口同时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兽药,海关免予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
2010 年 1 月 1 日前办理的《进口兽药通关单》在有效期内可继续
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兽药管理目录》
农业部
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