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9-12-31
发文字号:
农业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年第1312号
发文机关:
农业部、海关总署
收藏

农业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年第1312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会

同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现予发布,自 2010 年 1月 1 日起施行。原发布的第 1129 号公告同时废止。


兽药进口单位进口兽药时,应向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单位持《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兽药进口单位进口暂未列入本公告附件《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的兽药时,应如实申报,主动向海关出具《进口兽药通关单》。对进口同时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兽药,海关免予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


2010 年 1 月 1 日前办理的《进口兽药通关单》在有效期内可继续

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兽药管理目录》



农业部

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image.p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