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8-12-31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2008年第99号公告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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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8年第99号公告(关于调整成品油等商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成品油等商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的有关情况


(一)将无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4元。

(二)恢复对石脑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并将石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三)将溶剂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柴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

(五)将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对燃料油税目中包含的蜡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

(六)将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

(七)将航空煤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暂缓征收。

(八)取消化妆品中的痱子粉、爽身粉进口环节消费税。

(九)卷烟消费税仍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4号公告执行。

  

调整后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1。由于2009年税则税目进行了调整,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总表见附件2。


二、执行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的有关问题


(一)进口消费税应税成品油时,纳税义务人应单独向海关申报,并应按第一法定计量单位(千克)和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升)同时申报进口数量。

(二)海关出具“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时,在预算科目栏填写“进口成品油消费税”,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对于以前年度多征、少征、漏征的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也按上述预算科目办理退补税手续。

(三)在调整有关程序和参数前,海关对进口成品油消费税征收全额保证金后放行。待相关程序和参数调整后,再予转税或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

1.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总表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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