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8-07-15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2008年第49号公告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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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8年第49号公告(关于核准奥林匹克标志通过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补充公告)

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类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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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类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8号)。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于2008年7月8日向我署提出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经审核,我署已核准。现将备案情况公告如下:


权利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权利名称:奥林匹克标志(详见附件)。


进出口侵犯上述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货物的,海关将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申请备案的奥林匹克标志(已失效)


2.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申请备案的奥林匹克标志(已失效)



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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