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8-06-13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5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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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5号(关于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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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我国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原产于马拉维的466个8位税目项下的商品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详见附件)。


二、申报进口享受特惠税率的原产于马拉维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05”。


三、《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四、本公告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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