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6-09-11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1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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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1号(关于公布《2006年部分新增本国子目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2号(关于公布2010年版《税则》本国子目注释)。
小竹提示
全文废止。参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2号(关于公布2010年版《税则》本国子目注释)。

为使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理解和掌握200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新增及调整子目的商品范围,正确申报,方便货物通关,现将《2006年部分新增本国子目注释》(详见附件)予以公布。《2006年部分新增本国子目注释》作为海关和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从事与进出口贸易有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进行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2006年部分新增本国子目注释2006年部分新增本国子目注释



〇〇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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