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6-06-15
发文字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1号
发文机关:
商务部、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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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1号

为保证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施有效管理,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N-乙酰邻氨基苯酸”(原海关编码2924299020)与“2-乙酰氨基苯甲酸”(原海关编码29242300)、“N-乙酰邻氨基苯甲酸”(原海关编码29242300)的海关编码一并调整为2924230010。自2006年6月15日起,该海关编码项下商品的进出口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实行许可证管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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