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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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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05-03-31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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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号(关于进口烟煤实行暂定关税税率)

全文失效。参见: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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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参见: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其他烟煤(税则号列27011290)进口关税实行3%的暂定税率。


特此公告。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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