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3-02-27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2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收藏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2号(发布《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

全文失效。参见: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的公告
小竹提示
全文失效。参见: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条约或协定、相互给予船舶税费优惠的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其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其他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吨税按普通税率计征。


经交通部审核,现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对外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