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4-12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3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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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3号(关于调整中国—韩国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格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有关规定和联合委员会决议,取消该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商品项数上限20项的限制,证书格式按照附件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6月1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原产地证书格式.doc原产地证书格式.doc


海关总署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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